關于印發《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(試行)》的通知
關于印發《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(試行)》的通知
財會[2013]17號
國務院有關部委、有關直屬機構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,有關中央管理企業:
為加強企業產品成本核算,保證產品成本信息真實、完整,促進企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、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有關規定,我部制定了《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(試行)》,現予印發,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險業以外的大中型企業范圍內施行,鼓勵其他企業執行。執行本制度的企業不再執行《國營工業企業成本核算辦法》。
執行中有何問題,請及時反饋我部。
附件: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(試行)
財政部
2013年8月16日